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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 作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

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2〕2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的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

进一步助企纾困的政策措施

 

2022年2月,经省委同意,省政府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40条”),对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稳定经济增长产生了积极成效。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精神,在全面落实“苏政40条”基础上,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着力稳住全省经济基本盘,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1﹒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施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2﹒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对参与疫情防控为生产生活物资提供保障的物流企业、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给予定额补助。支持市县建立10-15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油储备,省财政对按计划落实的市县给予定额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

3﹒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和新闻出版)、交通运输及物流、建筑、物业服务等行业企业防疫物资、消杀服务等支出,各地各部门按照企业实际运营规模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影局、省新闻出版局)

4﹒将供销社、工会、人防等对外出租的房屋全部纳入国有房屋租金减免范围,参照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机关管理局关于减免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操作实施细则(苏财资〔2022〕26号),对承租单位进行租金减免。(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供销社、省人防办)

5﹒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费用,实施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6﹒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对水资源费省级部分减按80%收取,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下调20%,实施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人防办、省药监局、省税务局)

7﹒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实施阶段性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实施。继续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政策,范围扩大至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8﹒符合条件的地区,2022年底前继续向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4%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并向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9﹒对受疫情影响的市场主体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经申请审核通过后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

10﹒为10千伏及以下中小微企业全面建设外线电气工程,无需用户投资外线。全省用户报装容量200千瓦及以下可采用低压接入,降低用户内部电气投入。(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

11﹒各银行机构应单列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实现全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户数“两增”、2022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上年有所下降。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接续和贷款期限管理,进一步推广随借随还模式,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鼓励银行推出抗疫贷、复工贷等线上化、纯信用金融产品,开设因疫情受困企业融资绿色通道,支持金融机构将企业信用作为信贷投放重要参考因素。(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12﹒支持银行机构将再贷款利率下调和lpr下调传导至贷款利率,优化内部ftp定价,合理降低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支持银行机构、支付机构推出特色减费让利举措,健全支付服务减费让利专项工作机制,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贷款,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纾困解难,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鼓励金融机构与交通物流、餐饮、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会展等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信用信息等数据,发放更多信用贷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电影局)

13﹒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三农”、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更多优惠利率贷款。支持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等行业企业,加大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优化贴现手续,降低贴现利率。鼓励地方金融组织对暂遇困难无还款能力的企业,适当予以延期或减免相关费用。对发放普惠小微贷款较好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给予激励资金。(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4﹒扩大小微贷、苏服贷、苏农贷、苏科贷、苏信贷等融资规模,降低融资利率,重点投放信用贷、首贷,符合条件的最高可给予不良贷款金额80%的风险补偿。(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5﹒制定落实轻微违法免罚、首次违法免罚、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等事项清单,对初创型企业加强行政指导和服务,探索实行“包容期”管理。对疫情期间出现的失信行为进行审慎认定,确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记入失信记录。组织信用服务机构协助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退出机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16﹒中央财政下达的2020年度出租车油价补贴资金中涨价补贴的60%,由各市县统筹用于出租车行业疫情防控和稳定发展。各地可将2015-2020年出租车油补退坡资金结余部分用于支持出租车行业疫情防控(含防疫物资配备、驾驶员核酸检测、车辆消杀等)、巡游车和网约车融合、出租车行业设备更新等方面。鼓励保险公司延长对受疫情影响的交通物流企业车辆保险期限。对交通物流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车辆按揭贷款,受疫情影响偿还有困难的,鼓励金融机构给予延期偿还贷款本息。(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江苏银保监局)

17﹒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放餐饮消费券。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中高风险地区、封控区、管控区等因疫情防控暂停营业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具备条件时恢复营业的,给予一次性复市复业补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18﹒减半收取广告业、娱乐业企业2022年文化事业建设费。鼓励各级宣传文化发展资金、文化产业引导资金对电影重大项目建设给予帮扶。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安排1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电影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鼓励金融机构围绕电影全产业链开发特色化金融产品,省级层面推出“苏影保2.0”电影金融产品,对符合条件的电影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地区对因疫情管控暂停营业的电影院,在具备条件时恢复营业的,给予一次性复工复业补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9﹒制定实施消费者在中标企业线下商场购买绿色节能家电等商品享受补贴等促消费政策措施。(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0﹒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由80%提高至100%。鼓励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进行公务活动和群团活动时,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预付款比例不低于50%。加大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对小微文旅企业支持力度,2022年投放的新项目不低于30%。(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总工会、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省妇联、团省委、省财政厅)

21﹒对2022年度已筹备完成却因受疫情影响而在15日内终止的商业性展会,展览面积在5000-20000平方米和20000平方米以上,经所在设区市商务(展会)主管部门确认,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22﹒依托长三角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协作机制,全面梳理重点企业需求清单,保障核心零部件和主要原材料供应,保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着力做好疫情期间江苏支援上海运输保障工作,在通行证“统一格式、全国互认、办理便捷”的基础上,落实点对点运输和全过程闭环管理要求,通过提前申报、货到放行、抵点直装等措施简化申报单证,最大限度减少货车滞留时间,全力支持上海抗疫,全力保障上海供给,助力上海打赢疫情防控战。(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储备局)

全面贯彻国家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支持市场主体。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政策适用范围、享受条件和申报流程,明确办事指南、办理方式和办理时限,积极推行网申捷享、免申即享、代办直达等便利化措施,切实提升政策措施的知晓度、获取政策的便利度和企业的获得感。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就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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